《動物保護法》第14-2條中明訂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 | Rabbit Walker | 熱愛動物與自然的設計品牌

《動物保護法》第14-2條中明訂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

《動物保護法》第14-2條中明訂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。
對於「獸鋏」的定義,則是在《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》第 2-1 條註明「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四條之二所稱獸鋏,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,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」。

司法部英譯則為:
The clamps (leghold traps) depicted in the Article 14-1, Paragraph 1, Subparagraph 6 and Article 14-2 are the devices designed to catch and restrain an animal by using strong spring operated two jaws either with or without a serrated edge or teeth.

這關鍵在於:
有強力彈簧 - strong spring operated
頜顎型或齒夾型(無論材質、無論是否鋸齒狀)- two jaws either with or without a serrated edge or teeth
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(是可以夾起來的)- clamps, designed to catch and restrain an animal
日前動物法扶協會接獲逾千件違法「吊山豬、捕獸夾」,並成功在各大購物平台 (露天、蝦皮等) 成功要求下架。想看我們下架了哪些?[點我觀看]
本會受英國多間網路公司以及打假律師強力協助,一同抵制網路犯罪並執行下架流程 (anti-cyber crime and initiate online takedown process)。

法律寫得那麼清楚,卻依然難以取締?甚至還有組織宣傳「吊山豬」等不違法,令人匪夷所思。
台灣民眾要知道,捕獸夾販賣就像是販賣仿冒品 (counterfiet goods),檢舉不是一天兩天的事,
彷彿你在打地鼠,今天打下去,明天跑出來!

所以,我們呼籲全民動起來,動動手指,
一起參與掃蕩獸鋏的行動!